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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西班牙银行业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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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银行业

进入西班牙银行市场

零售银行服务面向消费者、中小型企业,占欧盟银行业务50%以上。西班牙银行系统传统上专注于零售银行业务,而这也为其提供了明显的竞争优势。
西班牙,零售银行业务主要由银行和储蓄银行提供。不过,由于经济危机和法律规定的新偿付能力标准,西班牙银行界目前正在进行重组。通过本次重组,储蓄银行将金融业务分离出来成立新的银行,而新成立的银行多数股权由储蓄银行拥有。

中国的银行或投资者有意进入西班牙银行业的,根据西班牙的法规,可选择以下途径:


根据皇家法令1245/1995,在西班牙建立一个信贷机构,事先应获得经济财政部的行政许可。
为了获得这类许可,应符合一系列广泛的要求,但应先获得西班牙央行认证。这些要求因信贷机构的性质而异,适用于组织的各个方面,如所需的最低资本、股东、董事会、行政架构、控制程序、项目的可行性等。
在获得行政许可,并在西班牙央行组建和登记注册之后,银行便可以享受欧盟护照的便利,在欧盟其他成员国通过设立分行或按照自由服务制度的规定服务。

西班牙的分行

母国监管机构通知西班牙央行之后,欧盟银行可利用自己的欧盟护照的便利,在西班牙开展银行业务活动,通过设立分行或按照自由服务制度的规定服务。
此外无需事先获得西班牙央行的行政许可,也不需要满足通常的成立新银行的一般要求和条件。

欧盟银行在西班牙的分行

这种信贷机构无权享受欧盟护照的便利,因此,如果希望通过分行在西班牙经营业务,则应获得西班牙央行事先许可。设立分行的过程等同于新成立一个西班牙信贷机构。

银行业务监管

西班牙监管机构

西班牙,提供银行业服务的机构由西班牙央行监管,提供投资和保险服务的机构分别由西班牙证券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或“CNMV”)和社保和退休金总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Seguros y Fondos de Pensiones或“DGS”)监督。
 


由于2007年夏天开始的经济危机,储蓄银行经历了一个高度集中的历程,其目的是提高效率。与此同时,信贷机构倡导全面透明,公开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别是房地产的风险披露和对批发性资金的依赖性)的所有数据,并大幅冲销其最有问题的资产。
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资金的信心下降及随后面临的困难迫使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过去几个月进行的储蓄银行重组取得进展。这些措施包括成立银行业有序重组基金(FROB)。
储蓄银行目前正进行银行业务转型,除了FROB资金外,也在积极寻找外国投资者。
从信贷机构收购银行或股票,投资者必须从
西班牙监管当局获得监管审批。

企业所得税

利润的归属
中国的银行在西班牙设立分行通常会被视为设立了一个需要缴纳西班牙税收的常设机构。这意味着该分行的应课税净收入应缴纳西班牙非居民所得税(“NRIT”),由于其在西班牙的活动类似于需要缴纳西班牙企业所得税(“CIT”)的西班牙居民银行。分行净应课税利润的适用税率将为30%,与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的本地银行的所得税率相同。
在确定分行利润金额时,一个指导原则是,分行在西班牙纳税,利润按该分行“如根据相同或类似条件,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单独或独立企业预期可赚取的利润”计算,并考虑中国的银行通过该分行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


因此,中资银行的西班牙分行的应课税利润预计不仅包括分行的一般交易所得收入,还有应分配给分行的资产的所得收入(因为职能与分行活动相关),以及这类资产转让所得的资本收益(或亏损)。

西班牙税项的“自由”资本最低金额

在正确确定运营中银行分行的应课税利润时,应注意的一个特定问题是,根据西班牙纳税目的必须分配给分行的最低“自由”资本,该资金用于支持应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至于“自由”资本金要求,指的是不会在西班牙增加税款可抵扣额、形成利息费用扣减的最低资本金额。


目前,为了实现向分行公平分配利润,向分行分配最低的“自由”资本金已被普遍接受,不过西班牙税收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出于西班牙税负的目的,分行预期应具备的“自由”资本金的最低水平。
直到几年前,这还不是在西班牙经营的外资银行分行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外资银行分行的传统征税办法是基于监管要求,业内习惯性认为出于监管和会计核算目的而分配给分行的资本金水平,对于满足西班牙纳税目的也是可接受的。多年来,西班牙税务审计师既不认为这一问题具有争议性,也不积极改变惯例。
虽然关于本事项的西班牙立法多年来保持不变,但在实践中,在2008年公布的名为“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报告和经合组织《收入及资本标准税务公约》第7条最新更新的评注中,经合组织强调的指导方针影响了西班牙税务机关在最近的一些外资银行分行审计中采用的方法。

如上文解释,一直以来,并没有官方的或认可的指引规定应如何计算西班牙税务机关认可的分配给外资银行分行的最低自由资本金,因此如何解释具有一定空间。逐个案例分析的方式是明智的做法,因此,外资银行分行应与其顾问讨论此事,以评估它们在这一领域的特定位置,及为监管和会计核算分配的资本金是否能被视为西班牙税负的目可接受的最低“自由”资本金。

中资银行分行的具体税项计算考虑因素

    在实践中,假设分行的会计账簿反映出分行履行的主要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的真实而公平的观点与经合组织的常设机构的纳税资产和风险归属指导方针一致,分行的NRIT税基将基于根据西班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或损失确定,然后在考虑西班牙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向上或向下)。


    应该指出的是,适用于银行分行的西班牙会计准则由西班牙央行为银行制定,它反映出西班牙央行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根据西班牙央行的会计规则核算的结果是计算西班牙税基的出发点。
银行分行会计利润或亏损与西班牙税基之间通常出现差异的部分是信贷损失准备。西班牙税法规定了为了在西班牙税收抵扣,本地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确认信贷损失准备应达到的某些细节要求。
     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差异大多涉及到时间;因此,它们通常有对分行递延税项资产计算存在影响。
信贷损失准备,本质上具有针对性(专门分配给特定贷款或基于个案考虑的信用风险),仅在分行的地方账簿已入账时抵扣时,抵扣额不得超过西班牙央行会计法规规定的最低覆盖金额。原则上,确认的准备超过最低覆盖金额的部分不可进行税收抵扣。一个实际影响是,如分行计算具体信贷损失准备遵守总行政策规定的标准(或总体而言,如确认的具体准备的金额被视为超过西班牙央行法规确定的最低覆盖金额),会计核算的信贷损失准备与税收可抵扣准备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然而,某些限制适用于为特定风险确认的信贷损失准备,该准备本质可被视为非税收抵扣。简单举例,以下贷款确认的具体免税额一般都视为非扣税,虽然某些例外情况可能适用:


• 政府担保的政府贷款或信贷;
• 成品住宅“物权”担保的贷款;
• 贷款融通此前违约或减值后,重组或贷款续期后形成的贷款;
• 关联方贷款(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贷款金额和存在争议的法庭判决,可能允许这些规定);
• 向特定实体或机构发放的贷款,如政党、工会、企业和专业协会等(在某些情况下除外,如法院宣告破产);

如根据西班牙央行的会计规则已确认,国家风险准备通常可扣税,但不得超过西班牙央行设定的最低覆盖金额,并达到交易的性质和条件的特定要求。
按全球计算的准备(即不具体分配到个别风险)一般均视为非扣税。然而,税收法规允许一定金额的准备抵税,该金额应在税务计算遵守具体规则的基础上确定。
为了分行的利益在而海外发生的合理费用,如管理和一般行政开支,以及为了在西班牙纳税,分行允许在国外履行支持职能发生的费用,条件是:

  • • 它们适当计入分行的会计报表;

  • • 分配的金额,分配方法和费用的分配都纳入将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报告;和

  • • 采用的分配方法经济上合理,持续应用。

从广义上讲,其余的企业所得税规则一般适用于其他非银行具体事宜的应课税影响(如折旧和摊销,资产减值准备,覆盖特定风险的准备,转移定价法规,不可扣税开支,股息税收,结转损失用途,税收抵免等)。(我们是指这部分中我们对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增值税

 销项增值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豁免
银行和金融服务行业的其他实体进行的许多交易属于可免征西班牙增值税的服务内容。
某些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免征范围,包括以下交易:发行或处理现金;垫付资金和/或提供信贷,以及做出信贷安排;股份、股票、债券、公司债券、期票、汇票交易(不包括与上述票据有关的收款服务,及债务保理);活期、储蓄及存款账户的运作。
如某些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登记缴纳西班牙增值税的银行和金融实体(例如原则上为外资银行西班牙分行)不需要从其客户收取销项税额。


进项增值税回收
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服务行业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银行和金融服务行业的其他实体不能完全扣除供应给他们的服务或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很大程度上,只要他们为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则他们无权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采购货物和服务发生的的进项税额通常构成金融服务行业的一块成本,因为它能回收的金额有限,解释见下文。
这是因为符合免征增值税的特定金融服务通常不赋予纳税人可扣减采购货物和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的权利。同样地,作为一般规则,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自动应用,因此它不能为了允许扣除进项税额而被豁免。
尽管如此,银行进行的一些交易被视为应纳税,且不符合金融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如租赁、咨询服务等)。同样地,在一定条件下,一些不收取销项税额的服务,作为例外情况,符合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例如,向欧盟以外的贸易商提供的贷款)。

根据西班牙增值税立法,开展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活动的实体, 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实体(通常是指银行和金融服务行业中其他实体)可按比例部分收回收购商品和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比例为进项税额与符合进项增值税扣除条件的交易金额相比。
《西班牙增值税法》为计算增值税回收率规定了不同的方法和特殊规则:

  • • “一般”增值税恢复汇率机制,基于符合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交易额与分行总交易额(必须是根据增值税规则确定)按年计算的百分比,然后将其用于分行的总进项税额。
  • • “特殊”增值税回收率允许100%回收购入商品和提供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条件是这些商品和服务专门用于开展符合全额扣除应纳全额增值税的活动,回收率0%必须应用于金融实体购入的服务/商品发生的进项增值税,这些服务/商品全部用于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活动。对于购入服务/商品发生的进项增值税,如部分服务/商品分配给开展符合该权利的条件的活动,而其他部分未分配给这种活动,则该购入科目的回收率应根据一般回收率规则计算。应用特殊的抵扣比例规则时,应以表格的形式向西班牙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 • 如一实体开展不同类型的商业活动,且这些活动在增值税回收时采用增值税法规定的显著不同的制度(如回收率低的银行业务和增值税回收率可能较高的租赁和/或房地产业务),则在计算增值税时视为存在一个不同的“活动部门”。如存在不同的“活动部门”,增值税回收规则可分别适用于各活动部门。

鉴于增值税进项税的回收限制,银行部门间的服务可能会提高集团的纳税额。为了尽量减少部门间交易产生的增值税成本,选择在西班牙设立一个增值税部门和以其他结构方式为各部门提供服务是西班牙金融服务行业非常普遍的做法。

预扣税

下面我们将讨论预扣税对中资银行分行贷款组合利息收入的潜在影响以及预扣税对分行为分配或收到的资金对外支付利息的潜在影响。


利息收入的预扣税
西班牙居民实体、贸易商和/或非居民在西班牙的分公司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如由居民银行和/或外资银行在西班牙的分行获得,则免征西班牙预扣税。这一预扣税豁免不适用于银行和外资银行西班牙分行从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及资产组合中的其他证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在跨境贷款的情况下,中资银行分行向非居民实体和个人发放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产生的特定司法辖区适用的税法规定,缴纳外国预扣税。


在这方面,中资银行在西班牙的分行通常无法获得西班牙与第三国签署的税务协定的待遇(不同于西班牙居民银行,西班牙居民银行可适用西班牙的税务协定规定)。应在逐个案例基础上分析,中资银行的西班牙分行是否能将该税务协定规定应用于中国和产生利息的国家。

如国外利息收入应纳外国预扣税,中资银行的分行将在西班牙获得普通税项抵扣,以减少对分行在西班牙以外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可能发生的再次被征税。因此,分行有权抵销下列二者中较低者的应计西班牙非居民所得税(NRIT):

  • • 国外收入来源在国外有效地承担的外国预扣税;
  • • 属于该利息收入的西班牙非居民所得税(NRIT)负债。
  • 9.5.2. 利息付款的预扣税
  • 对于支付的利息,由分行支付的利息收入通常应征收19%的西班牙预提税,不过可能会适用于一些例外情况和特殊规定,其中包括以下:
  • • 支付给非居民银行帐户持有人的利息免征西班牙预扣税。
  • • 根据中国- 西班牙税务条约,支付给中国居民实体的利息应缴纳10%的西班牙预扣税。
  • • 支付给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实体或个人的利息免征西班牙预扣税。

报告义务

基于信贷机构开展的活动,在西班牙提供服务的信贷机构具有向监管当局报告的义务。虽然这些义务很广泛,但应该指出的是,他们都非常规范。
在此背景下,信贷机构必须向西班牙央行报告银行服务业绩的各个方面,向西班牙证券监督委员会CNMV报告投资和/或配套服务的相关问题。如信贷机构从事保险活动,养老基金和保险总司(DGSFP)负责监测和了解实体的报告义务。
同样地,反洗钱局(西班牙语“SEPBLAC”)将负责监督和监测洗钱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西班牙银行业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重要特点,西班牙银行界有一个“事前”存款保险计划。该计划以强制性供款的方式从成员银行的损益账户定期提前集中资金。
除了西班牙预扣税义务,银行和外资银行的西班牙分行应履行广泛的纳税申报义务,他们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披露与其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交易的大量信息。在一般情况下,遵守这些义务需要银行开发特定的IT系统,从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租赁和资产融资

租赁和资产融资
根据西班牙的规定,租赁并非信贷实体的专门活动。信贷实体的主要活动是通过存款筹集公众资金。因此,没有必要为了进行这项活动获得西班牙监管机构(西班牙央行)的授权。
然而,大多数在西班牙进行租赁活动的实体是由西班牙央行(Banco de España)监督的金融实体,如银行、储蓄银行、信贷合作社(Cooperativas de Crédito),西班牙官方信贷局(Instituto de Crédito Oficial)或金融信贷机构(Establecimientos Financieros)。这是由于,为了让税收优惠适用于租赁交易,必须符合与金融实体商定的特定要求。在这方面,租赁交易可与该实体商定,税收优惠仅在与上述金融实体达成租赁协议并符合某些法律规定时适用。


认可的租赁类型
西班牙法规只规定了一种租赁类型:融资租赁,因为这是税收优惠唯一适用的租赁类型。其他类型的租赁可能存在,但并不享受税收优惠。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规格购入动产或不动产资产,融资租赁协议完全是为了转让该资产使用权,以换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付款的协议。用户获得可在租期期满后行使的购买选择权。根据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须将租赁资产用于农业、渔业、工业、商业、工艺、服务或专业活动。
融资租赁只能由金融实体签订:银行、储蓄银行、信贷合作社和金融信贷机构。义务如下:

  • i. 出租人必须按照客户的指示购买并提供商品。
  • ii. 在金融实体拥有商品时,客户必须不间断地持有商品(即不出售或转让)。
  • iii.届满后,出租人必须允许行使购买选择权(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 iv. 出租人必须将对供应商采取法律行动的所有者权利转移给客户。
  • v. 如果客户无力偿债,金融实体可强制实行所有权,将租赁资产与客户的资产分开,服从破产程序。
  • 融资租赁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有资格申请税收优惠:

a)动产最低期限为两年,房地产或工业设施的最低期限为十年。
b)融资租赁分期付款必须在有关协议作中指出,应区别出租人实体回收商品成本的相关部分(不包括购买选择权的价值)和出租人收取的费用,尽管可能征收间接税项。
c) 在整个租期内,回收商品成本每年对应的租赁分期付款部分必须相等或增加。
d)融资租赁协议必须包括有利于用户在租期结束时购买资产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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