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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西班牙税务概况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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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税务概况

     西班牙拥有对建立国际性投资平台最为有利的的税务框架之一。从投资角度来看,西班牙税务体系的主要优势可概述如下:


• 来自外国的股息和资本利得的参与豁免制度。
• 对控股公司的特殊税务制度。
• 广泛的税务协定:考虑到其与世界各地的国家之间的税务协定,西班牙是进行投资的战略性国家。特别是,在欧洲国家中,西班牙在与拉丁美洲国家签订的税务协定数量是领先的。
• 有效的专利税务制度以及适用于研发活动的税项抵免,使得在西班牙开展研发活动极具吸引力(最高达25%,而某些符合条件的支出适用额外17%的税项抵免)。
• 该司法权区对在某些情况下从其他司法权区迁移过来的个人有吸引力。


   所有这些方面将在以下章节详述。
     此外,西班牙为27个欧盟成员国之一。欧盟的税务政策支持其单一市场和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欧盟的税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税项,仍归成员国各自负责;二是间接税项,涉及商品自由流动和自由提供服务。成员国就直接税项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协调其政策以防止避税和双重征税,并在成员国内部提供公平的税务框架。从间接税项的角度来看,已协调增值税政策并实施共同的增值税规则。
      归纳起来:由于欧盟的税务政策确保了欧洲内部市场,并保证了成员国之间竞争不会因间接税项税率和制度的差异而扭曲,因此该政策有利于欧洲的居民。此外,还制定了防止公司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转移税基的税务竞争不利影响的措施。
     如下文所详述,从西班牙的情况看,业务活动主要受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限,根据该法,一般对企业盈利征收30%的所得税。

如下文所详述,从西班牙的情况看,业务活动主要受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限,根据该法,一般对企业盈利征收30%的所得税。

西班牙税务概述

    就西班牙的税务职能架构而言,有三个不同的层级:国家税项、地区(自治区)税项和市政税项。一些最重要的税项同时在国家层面(尽管一些国家税项是由自治区管理)和市政层面(由市级主管部门管理)两级征收。


西班牙税务体系的主要由 税和费(“Tributos”)构成,可做如下分类:
• 税项(“Impuestos”)。
• 征费(“Tasas”)。
• 特殊供款(“Contribuciones especiales”)。

   本书不讨论征费和特殊供款,因为这些费用是对公共服务或从公共服务中取得的个别收益进行征收。
   在国家层面,税项是由经济财政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内部的自治机构—国家税务局 (Agencia Estatal de 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 -“AEAT”-)管理。移交地区的国家税项以及地区税项由地区政府管理。地方性税项通常由市政府管理,除非市政府并未取得相关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性税项由国家税务局(AEAT)管理。


     根据每五年签署一次的协议,巴斯克自治区(País Vasco)和纳瓦拉省(Navarra)负责征收在其区域内产生的大部分税项,并向中央政府汇付一部分税款。

主要的直接税项

企业所得税居民

     公司如在西班牙注册成立,在西班牙拥有其注册办事处或其实际管理在西班牙,即为西班牙居民公司。
位于避税天堂国家或无税收管辖国家的实体,如其主要资产由位于西班牙或在西班牙行使的不动产或权利构成,或其主要经营地在西班牙,则该实体可被推定为西班牙税务居民(tax resident),除非该实体能证明其实际经营和管理是在其他国家实施,并且在避税天堂或无税收管辖国家设立该实体的原因是出于管理股份或其他资产以外的有效商业理由。

应课税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西班牙实体(即公共和有限公司及合伙公司)和外国实体均应缴纳西班牙企业所得税。
西班牙居民公司的全球利润和资本利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公司仅须就来自西班牙的收入和收益纳税,并适用有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对分公司的征税一般与子公司相似。

税率

30%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居民公司来自全球范围的利润。
对中小型企业(即年营业额少于1,000万欧元的公司),应税利润低于300,000欧元的部分适用25%的所得税率,超过300,000欧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
已分配的利润和再投资的利润并无税率的区分。但是,再投资的非经常性利润可能适用减免,如满足特定条件,对再投资的利润适用的最终税率为18%。

某些公司适用特殊税率,比如上市的集体投资机构,包括不动产投资信托(1%)、某些合作公司(20%)以及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研究和开采的公司(35%)。对西班牙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Spanish and European Economic Interest Groupings)、临时商业协会、私募公司和基金以及工业和地区开发公司也有特殊的制度。

应课税利润

西班牙的应课税利润由总收入减去可扣除支出构成,一般在损益表的基础上作出税务调整计算得出。


• 一般业务收入
资本利得被视为一般业务收入,应该按适用的税率纳税(按30%的标准税率,或对前一纳税年度收入少于1,000万欧元的中小型企业适用上述25%-30%的累进税率)。
然而,对一些资本利得可免税(即根据参与豁免制度,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公司出售在非居民公司(位于避税天堂国家的公司除外)中拥有的权益所得到的资本利得可免税)。


• 可扣除支出
经营支出如与纳税人实施的经济活动直接相关并合理记录和记载的,可予扣除。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房地产税及与这些税收相关的当地附加费可予扣除,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也可扣除。法律对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地区的实体或个人居民付款产生的费用扣除有限制性规定。
不可扣除支出包括企业所得税、刑事和行政罚款和罚金、税项的滞纳金、赠与、内部养老金津贴的拨备、直接或间接代表股权回报的金额,以及与位于避税天堂国家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相关的服务费用,除非纳税人证明有关费用与实际进行的交易有关。


• 折旧和摊销
所允许的折旧的计算,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及其正常使用。
一般而言,如折旧经正确记账且其金额与价值的实际下降相对应,则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以下方法确定的折旧将被视为“有效”:
– –按照官方表格确定的比率和限额。
– –按照余额递减法:余额递减法适用于除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所有资产,且允许将折旧转移到一项资产使用寿命的早期年份。

–按照年限数字总和法(sum-of-the years’-digits method):根据此方法,金额按照官方表格确定的折旧期间确定。
– –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法。


物业、厂房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是以历史成本为基准,由公司根据经济财政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为各个行业设定的限额范围内,选定直线比率进行直线折旧/摊销。
官方表格规定了以下年度比率:商业大厦的年率为1%-2%;工业大厦1.47%-3%;办公设备5%-10%;机器5.55%-12%;车辆7.14%-16%;电脑12.5%-25%;软件16.7%-33%。租赁财产和其他财产适用相同的折旧率。
有形和无形资产均可能产生折旧/摊销。然而,倘若为无形资产,则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及以后的财务报告,需将西班牙公认会计原则调整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变动主要与无形资产的减值方面有关。


拥有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可在其产生收入的期间计提年度摊销,摊销率限于10%,条件是有关无形资产是按可观的代价向非关联实体收购的。软件许可属于一般无形资产摊销的例外,因为软件许可是按相关税法规定的特定表格为基准进行摊销。


拥有无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会就会计目的进行摊销,尽管可就税务目的适用10%的摊销修正(但须满足若干要求)。
与此类似,根据西班牙公认会计原则,商誉不会进行摊销。从税务角度来看,倘若商誉是按可观的代价向非关联实体收购的且已就扣除金额设立准备金,则可扣除商誉原始金额的5%。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某些投资、或某些中小型企业等进行加速折旧或甚至是无限制的折旧。


• 股息
向居民或非居民公司收取的股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有双重(国内和国际)征税抵免的资格。
– –如股息是由西班牙公司派付,则最高可适用100%的税项抵免,倘若股息是由至少在其中持有5%权益的实体派付,且该权益是在分配收入成为可申索之后的一年期间内不间断地持有,或未满足此条件则在之后持有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期限。
– –倘若股息由非居民实体派付,则对于派付人所在国家缴纳的任何外国税项而言,双重征税抵免是可扣除的(请参阅双重征税减免)。
– –或者,倘若满足某些要求,则来自国外股息可适用税项豁免(请参阅参与豁免)。

• 亏损
倘若为新成立的实体,自赚取利润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起计,经营亏损最多可结转15年。损失不可向以前年度结转。
西班牙政府于2011年8月19日颁布了一项法令(皇家法令-法9/2011),该法令在上述法规之外对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临时的修订,其中包括一项针对可结转以前年度经营净亏损用以抵消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措施。
这项法令于8月20日在国家官方公报发布,即日起生效。

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修订如下:

– –法令引进了一项针对可结转以前年度经营净亏损用以抵消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临时性限制措施。在2011、2012和2013年间,营业额在2,000万欧元至6,000万欧元之间的企业可以用以前年度结转的营业净亏损抵消75%的应纳税所得额,营业额超过6,000万欧元的企业则可以抵消50%应纳税所得额。该比例限制此前并不存在。
– –此外,以前年度的税务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利用的期限从15年延长至18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起生效)。无论是2011、2012或2013年还是该期间以前或以后的任何年度中产生的税务亏损均适用延长后的18年期限。该期限延长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对某些投资和活动的

• 亏损
倘若为新成立的实体,自赚取利润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起计,经营亏损最多可结转15年。损失不可向以前年度结转。
西班牙政府于2011年8月19日颁布了一项法令(皇家法令-法9/2011),该法令在上述法规之外对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临时的修订,其中包括一项针对可结转以前年度经营净亏损用以抵消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措施。
这项法令于8月20日在国家官方公报发布,即日起生效。
 

对某些投资和活动的税务激励

• 无限制的折旧
对始于2011 -2015年期间的会计年度内,新收购的固定资产和用于业务活动的不动产可计提无限制的折旧。此激励对就税务目的酌情决定的折旧作出了规定。
• 因转让某些无形固定资产而下调税基: “专利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转让某些无形资产(比如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IP))使用权产生的总收入有关的税基应下调50%:
– –专利、秘方或工艺、设计或模型、计划或与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有关的资料的权利。
– –专有技术。
不包括以下无形资产:商标、包括电影在内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宣传权、软件、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约。
对于符合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超过开发成本六倍的年份之后的纳税年度,此扣减不再适用。因此,通过此项激励的适用,知识产权开发的总成本基本上可全部收回。

知识产权必须是在公司内部创造的,即开发无形资产的公司必须是转让有关无形资产的同一家公司。
受让人不得居住于避税天堂国家,且必须为业务活动有效地使用知识产权。要求有相关收入的详细记录。
• 税项抵免
某些活动可得到税项抵免(即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环保投资、信息和通信技术开发、文化财产、专业培训、残疾人的雇用、向养老金计划付款等)。这些税项抵免允许扣除开展相应活动所产生费用的1%至25% (某些合资格费用的比率为+17%)。


国际双重征税减免: 一般抵免方法
西班牙国内的法律就所产生的与西班牙所得税相似的直接税项,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给予单边税项抵免。一般而言,给予的抵免金额应该是西班牙境内应缴所得税或纳税人实际发生税项之间的较低者(如适用税务协定,则给予的抵免金额为由此可能产生的应缴税项)。


除所缴纳外国所得税的直接税项抵免以外,亦可提供基本税项的抵免,例如之前由向西班牙公司派付股息的非居民派付人缴纳的税项的抵免。该抵免是就一家非居民子公司派付的股息而给予,于股息成为可申索股息之日前西班牙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子公司至少5%的所有权权益至少一年,或持有5%的所有权权益直至满足一年期限的要求。
倘若利润是在西班牙取得,则这些抵免的金额不得超过在西班牙的应缴纳税项。
未动用的税项抵免可结转10年。


参与豁免: 股息和资本利得
根据西班牙参与豁免制度,若外国实体被征收与西班牙企业所得税类似的税项(倘若该实体是西班牙与该国订立载有信息交流条款的税务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则视为满足此要求),而且该实体并非税收天堂国家的居民,至少从业务活动中取得其利润的85%,则持续持有该外国实体至少5%的股份至少一年的西班牙实体所收取的股息可免税。


居民公司出售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资本利得在西班牙一般应纳税,但倘若满足参与豁免条件,则可予以豁免。然而,在存在通告计划、产生损失的公司或合并的情形下,反避税规定可能使收益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纳税。

倘若未满足豁免要求,可通过一般抵免方法避免双重征税。
其他豁免收入: 通过常设机构获取的营业利润
倘若出现以下情况,居民公司从境外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利润应豁免纳税:
– –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实际上须缴纳与西班牙企业所得税类似的税项。如果该常设机构是在西班牙与之订立载有信息交流条款的协定(目前其所有协定均载有该条款)的国家设立,则视为满足此要求。然而,如果税务机构证明该常设机构在同一市场开展先前由西班牙居民子公司开展的相同业务,则不会授出该豁免;


– –该常设机构不是避税天堂国家的居民。如常设机构为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居民,且纳税人证明该机构在该国家是为正当的商业理由而设立,该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且至少85%的收入是通过在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获得,则豁免此要求。
如果总部之前已扣除常设机构产生的损失,则豁免仅适用于超过扣减金额的利润。


豁免一般按国家分别适用。然而,倘若为常设机构,则对每个常设机构进行单独计算。

国际控股公司的特殊制度

对国际控股公司有特殊的制度(ETVE制度),在此制度下,如满足以下要求,对国际控股公司从其国外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可豁免纳税


如满足参股豁免制度(上文所讨论)的要求,国际控股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免交企业所得税。
国际控股公司在一年期间(即使该期间在之后结束)内持有非居民实体至少5%的所有权权益。如果对非居民公司的出资超过600万欧元,则5%的所有权权益的要求将视为已满足。


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西班牙居民实体,前提是其公司目标包括管理层对非居民实体的控股满足管理该业务的实质要求。
国际控股公司向非居民股东分派的股息毋须缴纳西班牙所得税。如果符合某些要求,该股东因转让在国际控股公司中的所有权权益而取得的资本利得同样毋须缴纳西班牙所得税。如果股息是分派给居民股东,则后者将有权享受双重征税减免。如果居民股东取得资本利得,他将有权在双重征税减免或参与豁免优惠之间进行选择。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转移定价


西班牙的转移定价法规要求与关联方的交易按平等原则进行,且纳税人需编制转移定价文件。西班牙大体采纳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评估方法的定价指南。可用于确定市场价格的主要方法为可比非管制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转售价格法。如果这些方法均不适用,应适用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必须保存关联方交易的记录,未能遵守此义务会遭受重大处罚。
纳税人可与税务主管部门达成预先定价协议(APA),按照此协议,公司有权: (1) 在四个财政年度内使用其提出的评估交易的方法;(2) 评估研发投入;及(3) 确定管理支出。在某些情形下,预先定价协议可回滚至之前的会计期间。

资本化不足

根据西班牙资本化不足的规定,公司向非居民关联个人或法人实体(不包括银行)获取的直接或间接计息的净借款超过公司资本(就税务目的而言)的三倍时,就西班牙税务目的而言,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应视为股息,因此,在西班牙不可进行税项扣减,而且可能须缴纳西班牙预扣税。适用此规定时,必须审查年度平均计息净借款和就税务目的而言的资本。就税务目的而言的资本由公司的股权构成,不包括年度利润/亏损。

然而,当外国关联融资是由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居民授予时,不适用这些资本化不足的规定,前提是就西班牙税务目的而言该国未被视为税收天堂国家。


然而,当融资是与非欧盟公司的间接安排时,资本化不足的规定可能适用,因为欧盟公司只是从非欧盟公司向西班牙实体传递融资的工具,从而导致这些规定的可适用性。
迄今为止,西班牙税务总局(Spanish Directorate-General of Tax)已发布几条有关背对背贷款或担保融资的规定且在此方面较为敏感,在某种意义上税务总局认为此类情况构成间接债务。
根据西班牙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西班牙借方相关的非居民公司(虽然不是贷方)承担借方任何可能违约的风险时,则产生“间接债务”。然而,应注意确定非居民关联公司是否有责任承担西班牙借方的违约时,应考虑各项交易中涉及的所有事实(即公司的财务架构或出现违约时该公司被牵涉的可能性)。

重要的是,为避免转移定价的问题,关联方收取的利息应按照平等原则予以估价。
自从就欧盟居民向其西班牙联营公司发放的贷款取消了3:1的债务权益比率后,按平等价值对交易进行估价已成为重大问题。

受控外国公司

西班牙纳税人(实体或个人)在列为受控外国公司的外国实体中拥有股权,且该受控外国公司获取几种收入,则适用“受控外国公司” (“CFC”) 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被视为受控外国公司:

  • • 它是非居民实体(如果纳税人能证明受控外国公司是为有效的经济原因而设立且开展积极的业务活动,则不包括欧盟居民);
  • 西班牙纳税人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资本、股权、业绩(利润)或投票权的50%或以上;
  • • 以及非居民实体就须遵守西班牙受控外国公司规定的收入缴纳的外国税项,不足根据西班牙税务规定计算的税项的75%。
  • 只有特定种类的收入须遵守受控外国公司规定(一般为被动收入),主要有:
  • • 不动产所有权产生的收入,除非该收入是来自就西班牙税务目的而言符合规定的业务活动;
  • • 股息收入;
  • • 不动产和股权持有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 • 贷出资本所产生的收入;
  • • 提供服务以及保险和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尽管如此,但上述受控外国公司规定的适用也有例外,比如最低减让(de minimis)规则、提供某些服务及保险和金融活动产生的收入以及某些股息和资本利得。
当受控外国公司规定适用时,归属权益根据西班牙居民在受控外国公司中的权益百分比确定。
从根据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已归属的利润中派付的股息,毋须缴纳西班牙公司/个人所得税。
受控外国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就须归属收入实际支付的外国所得税,以及就之前须归属利润中派付的股息扣除的外国预扣税,允许就西班牙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收入相应的西班牙企业所得税负债须予以归属。在避税天堂国家缴纳的税项不得抵免。

管理-备案表

公司的税务期间是其会计年度。税务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后的25个日历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任何应纳税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于年内三次(4月、10月和12月)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计算提前付款:

• 对上一年的应纳税项适用18%的税率;
• 适用等于相应课税率七分之五的税率(对按30%的标准税率纳税的纳税人),提前缴纳的税项为自税务期间开始至提前缴纳期间结束的期间内应课税利润的21%:即自税务期间开始至3月31日(4月的提前缴纳)、9月30日(10月的提前缴纳)和11月30日(12月的提前缴纳)。


在当前年度税务期间开始前的12个月内收入超过6,010,121.24欧元的纳税人而言,第二种方法是强制性的。收入未超过该金额的纳税人,可通过对上一年度应缴纳税项适用18%的税率进行提前缴纳。


此外,由于皇家法令-法9/2011的实施,营业额在2,000万欧元至6,000万欧元之间的企业2011年11月和12月相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比例以及2012和2013年三次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比例将从21%提高至24%,而对营业额超过6,000万欧元的企业,该比例将提高至27%。

综合纳税申报表

西班牙允许集团公司整体提交综合所得税申报表和在西班牙的集团公司内抵消利润和亏损(需满足某些限制条件)。
可根据集团公司的综合资产负债表进行征税,但需经各实体的股东批准并在之后通知税务主管部门。
为此目的,要成为符合资格的集团,西班牙居民公司必须直接或间接拥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西班牙子公司的至少75%股权(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则为70%)。母公司必须在综合机制适用的税务期间的第一天即持有所有权权益,并且必须在整个税收期间保持权益的持有。集团内的所有公司必须具有同样的税务期间,且报告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时效法规

一般的时效期间为自法定申报截止日或实际申报日起四年,以较迟者为准。倘若于截止日后提交修订后的申报表,四年期间重新开始。
然而,倘若税务损失或扣减的税务抵免发生在已过法定时效的以前年份,税务部门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出具相关文件提供这些损失或抵免的证据。

裁定

一般而言,西班牙税务主管部门可对拟进行交易的税务后果提前发布有约束力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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