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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 巴林环境概况

2015/11/29

环保管理部门

环保总署网址www.pmew.gou.bh电话: 00973-17875111传真: 00973-17728459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国家法律]巴林国家级环保法律包括:
1977年(第13号) <建筑法的实施条例> ;
1996年(第21 号) <环境保护法机
1995年(第12号) <野生动物保护法机
2005年(第2号) <禁止捕猎、买卖巴林各类野雁和鹦鹉法》。
【部门规章]巴林环保总署颁布的实施条例有:
1999年(10号)关于空气和水的环保J质量标准;
2002年(7号)关于禁止和限制化学原料的进口和使用;
2005年(3号)劳动环境的保护条例:
2006年(3号)关于有害垃圾的处理;
2006年(4号)关于危险化学原料的管理。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海洋资源、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总署根据《环保法》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条例。条例要求任何人和项目都不能污染环境,工厂、企业和各类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需办理项目环保批准文件,项目开工后,要按期提交环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计划概要及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其中包括对周围土质的影响、噪音、空气质量、固体垃圾、水污染、生态影响、危险物品的产生等情况)及对如上问题的解决办法、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预案等内容。对违法者将视情予以罚款(最高罚款可达5万巴林第纳尔,约合13.4万美元)、收监、罚款并收监、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