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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 蒙古财经概况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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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财经概况

投资吸引力

上世纪90年代以后,蒙古国实行私有化改革,经过20多年的"阵痛蒙古国经济开始复苏并呈现缓慢增长态势。从投资环境的吸引力角度,蒙古国的竞争优势有:矿产资源丰富、经济增长前景良好、市场化程度较高。世界经济论坛《2010-2011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蒙古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99位,比上年度上升了18位。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机构]根据蒙古国《外汇法》 国家大呼拉尔负责管理外汇和批准年度综合计划部分的国家外汇预算。财政部根据此国家外汇预算和推算出的外汇收入制定出各部门的外汇分配计划,国家银行一一蒙古国银行是蒙古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协调机构,确保分配的顺利完成。各商业银行在蒙古国银行的授权下可从事外汇交易。在蒙古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蒙古国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一年中,在很多部门的分配外汇用完时,便动用临时性可使用外汇资源进行追加分配。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的使用和存储不加限制。

[外汇收支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收入的50%和90%。旅游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上缴40%. 国际航空公司上缴90%。上缴的确切比例由财政部依据以上比例逐项做出具体规定。个体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留成外汇可存人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

非贸易收支管理:外汇预算也适用于与可兑换货币区域的非贸易收支。学生和游人为旅游和商务目的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用于国外医疗的外汇必须逐项审核。目前不允许将外汇用在与商品贸易无关的非贸易支付方面。按照1993年5月的《外国投资法》 以可兑换货币投资所获得的股息和利润可以汇出。

[外商开户与结算办法】国内外的个人和企业均可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出口收入和从国外转人的外汇可以存人账户。对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没有限制。1991 年初,蒙古国与前经互会成员国的贸易基本上按可兑换货币为基础的国际价格处理。通过国际经济合作银行清算余额的方式,包括可转让卢布的汇率水平等问题,还在协调中。与前经互会成员国(不包括苏联一俄罗斯)贸易的基础是1991 年前缔结的一个双边贸易协议。

1991 年7月,蒙古国与俄罗斯缔结了一个双边贸易协定,使1991 年初以两国间非正式贸易关系合法化,规定要使贸易的每一方的顺差或逆差不超过3.8亿美元。但实际执行结果要远低于这一数额。蒙古国与中国、阿富汗、朝鲜、老挝、南斯拉夫等国订有双边清算协定。

[外商利润的汇出]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相应税赋后,有权将个人所得、股份红利、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直接汇往国外。主要包括(1)个人应得的股权收入和股份利润(2) 变卖资产和有价证券、转让财产权、退出企业或企业撤销时个人应得的收入。外商在蒙古国取得外汇的基本途径有三:第一,携带入蒙(超过一定数额须海
关申报) ;第二,接到外国汇来的外汇,这两项通常无数量限制;第三,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但这部分外汇收入须是上交国家后企业留成部分中的。另外,外国游人为旅游和商业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外商获得的出口收入和从国外汇来的外汇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存取和使用不受限制。大量外汇迸出蒙古国需要到海关部门申报。

银行机构

蒙古国中央银行是蒙古银行,主要任务是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及时调整货币供应;监督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组织商业银行间清算3 管理国家外汇储备;货币发行;制定财政年度货币管理方针并提交国家太呼拉尔讨论。

2011 年初,蒙古正式成立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国家即将实施的大项目融资,目前谢于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

蒙古国证券市场发展情况

蒙古国证券市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蒙古国证券交易所是蒙古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市场。截至2007年12月,蒙古国共有384家公司在蒙古国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总市值6.13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