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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 蒙古医疗卫生概况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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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医疗卫生概况

蒙古国的医疗水平不高,大部分医院医疗设备陈旧、医生护士缺乏。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 2009年蒙古全国医疗卫生总支出占GDP的470.0% ,人均医疗健康支出167.0美元。2000-2010年间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医生28名、护理和助产人员35人、牙医2人、药师4人、医院床位59张。

1994年1 月起,蒙实行《医疗保险法》。医保有强制和自愿两种形式,此外,公民也可购买多重保险。强制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象为蒙古国全体公民;自愿保险对象主要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等群体。国家机关、企业等单位人员需交纳医疗保险的额度由政府确定,具体金额为参保人收入的6% ,其中参保人和单位各承担3%。这部分人所交保费占保险基金总额的81.8%。大学生、牧民、无业人员等医疗保险额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确定。这部分交纳的保险金额相对较低,如大学生、牧民、元业人员每年交纳6000图格里克( 1 元人民币约合200图格里克,以下简称"图" )。

这部分人所交保费占保险基金总额的3.2%。此外,领取补助金者每年交纳2400图,服刑犯人每年交纳3600图。企业主、个体户交纳保费额度则根据税务部门统计的收入信息每月上交其收入的3% 。未满16岁的青少年(普通教育学校的学生未满18岁)、退休人员、小于2岁的孩子(双胞胎小于3岁)的母亲或父亲、现役军人等群体的医疗保险由国家负责交纳。国家承担的保险费用占保险基金总额的15%。自愿保险者每年交纳保费33600图。目前蒙古国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约为80% , 20%的公民没有参保,其中包括出国者、因不了解保险不愿意参保者以及没有能力交纳保费者等。

蒙古国《医疗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在国家医院和省、区级医院就医可享受医疗保险。对于机关企业职工、大学生、牧民、无业人员,如到国家级医院治疗,需自付15%的医疗费;如到省、区级医院住院治疗,需自付10%。参保人每人每次住院时,基金将向国家级医院支付8.5 万图,向省、区级医院支付7.5万图,退休人员、未成年人、军人等住院治疗时全部免费。每人每年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40万图。《医疗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多次进行补充和修改,使该法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连续三年未享受医疗保险的公民,可免费进行一次全面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