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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澳门政府概况

2012/07/20

 

 

澳门政府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自主管理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当地人组成。按照基本法规定,“澳人”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的中国人、葡萄牙人和其它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其中部分职位还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高度自治”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政府体制: 

民主政治

行政区划: 

独立日: 

无(中国特别行政区)

国庆日: 

国庆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念日),10月1日(1949年);说明 - 1999年12月20号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庆祝

宪法: 

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核准,是澳门的宪法

法律体系: 

在葡萄牙民法的基础上

选举权: 

18岁可以直接选举一些非执政职位;过去七年生活在澳门的普遍都是永久性居民;间接选举仅限于已登记为“企业选民”的组织(现有257个)和一个由广大区域组织、市政机构和中央政府机构组成的300人的选举委员会。

立法机构: 

一院制立法大会(29个席位;12名成员由人民选出,10名简介投票选出,另外7名由行政长官任命),任期4年

司法机构: 

终审法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政党及领导人: 

新希望[何塞玛丽亚佩雷拉科蒂纽];发展联盟[关翠恒];澳门发展联盟[安吉拉梁在祺];澳门美国公民协会[陈蒙淦];新民主党澳门协会[安东尼吴国-昌];为促进进步联盟[梁智恒腾] 注意:没有政党条例,所以无法注册政党,政治活跃的团体可作为社团或公司注册

在野党及领导人: 

公民权利[林小慧,乐芳];澳门学会旅游及娱乐或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何鸿];澳门工人联盟[何恒郭氏];民主发展联盟[安东尼吴国昌]

参与的国际组织: 

国际水文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副),国际标准化组织(记者),教科文组织(副),世界旅游组织(副),万国邮联,世界海关组织,世界工联,世界气象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国旗描述: 

亮绿色的,在象征大桥和海水上有朵莲花,五颗呈弧形排列的五角星:中间的大,小的在两边;莲花是花卉的象征,三瓣代表着澳门由一个半岛、两个岛屿组成。五星是对中国国旗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