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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智利医疗卫生概况

2012/07/16

 

 

智利医疗卫生概况

智利是一个中等收入国家,主要卫生指标如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主要传染病的控制等,无论在拉美国家或同等收入国家中都属于上乘的,已消灭或基本根除了天花、麻诊、脊髓灰质炎、疟疾等传染病,孕产妇的医疗专业照顾率达到99.5%以上,婴儿幼儿的营养不良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

全国有990多家医院、医疗卫生中心600家,初级卫生保健站1850个,病床近4万张。医院和医疗保建中心分为公立和私立的,公立占主体,包括隶属于国家医疗服务系统中的公立医院、各级初级医疗中心和预防保健中心;私立的则是营利或非营利的综合门诊部、专科诊所和医院。

智利卫生部官员曾自豪地说:智利的卫生成果得益于政府对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的重视,得益于政府社会和公共卫生政策100年以来的一贯性与连续性,得益于公共医疗卫生改革的渐进性,同时也坦言,地区性差异,部分医疗机构效率不高,与卫生资源使用效率不高、医疗服务模式滞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医疗卫生政策的改革。

针对智利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滞后和卫生资源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智利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主要有:(1)重构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分权管理,将全国分为27个区域医疗服务中心,每一区域医疗服务中心由不同等级的医院、医疗中心和初级保健站组成,卫生资源分配由卫生部、国家医疗基金与省政府通过协调、协商解决,同时增加区域医疗服务中心的自主权。(2)建立国家医疗基金。其为政府公共部门,是卫生资源筹集、分配和管理的机构,同时履行政府医疗卫生职能。(3)建立私人医疗保险与政府医疗保险的二元体制。允许私人医疗保险进入医疗保险体系,形成了公共医疗保险和私立医疗保险共存的双轨制。劳动者参保既可选择公立医疗保险,也可选择私立医疗保险。(4)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如公平性方面,将劳动者按经济收入情况分类,以确定是由政府完全支付,还是由国家医疗基金共付;又如在增加效率方面明确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不同部门,中央政府与省政府卫生部门的职责与管理权限;再如从保护病人的利益方面,强化了医疗质量标准和病人等候时间的标准制订。

2. 医疗保障制度概况与改革

智利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全体正式雇员应缴纳其工资的7%作为医疗保险税(但公立、私立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是不同的,参保人可选择),履行纳税义务后,受益人除本人外还包括其家属。

智利有二大保险机构:一是公立医疗保险机构,另一种是私立的医疗保险机构。公立和私立医疗保险机构分别覆盖了68%和32%的人群。

公立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参保人的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类别,A级属于法定穷人,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在144~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55美元以上,E级是收入特别高的少数人,前四级分别占人口的41.2%、31.5%、12.8%和13.9%,E级人群不在公立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公立医疗保险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初级和二、三级医疗保健。参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贴。高龄妇女还可享受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津贴,划分收入等级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共付制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共付率很低,C类约为10%,D类为20%。

私立医疗保险机构是智利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产物,在智利获得了成功的发展,也成为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医疗保险人群覆盖面增加是最好的佐证。私立医疗保险机构覆盖人群数从成立初期的210万增加到目前的380万,覆盖人群所占比例从成立初期的19%增加到目前的32%。

在智利,公立医疗保险机构与私立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区别是:(1)参保人员缴费的费率不同,公立医疗保险机构基本上按统一的7%医疗保险税征缴,而私立医疗保险机构则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家庭人数、健康等因素有所区别,平均费率为8.5 %。此外,私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取决于缴纳医疗保险费多少,毋容置疑呈正比。(2)医疗保险内容不同。公立医疗保险服务内容包含了初级,二、三级医疗保健内容(当然仅限于公立医院),包括大病重病医疗服务。但私立医疗保险往往不包括大病医疗保健服务,因此在智利有参保人同时参保公立、私立医疗保险的现象。(3)私立医疗保险的共付比例明显高于公立医疗保险,这也是私立医疗保险控制“道德风险”的主要方法,不少医疗方案中私立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保障程度是很低的,但由于服务质量与效率均较好,还是受到欢迎。而公立医疗保险则根据收入情况来确定共付率,通常在0~20%。

医疗保险:根据3.500号法令规定,成立了国营医疗保险体系(FONASA)和私人医疗保险体系——“预防医疗机构体系”(ISAPRE)。在两种模式下,劳动者均应缴纳月收入的7%,最高限额为60UF。如果劳动者选择了ISAPREs,则缴纳比例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高于7%。

智利的社会保障体系,AFPs或ISAPREs,所有劳动者均必须参保,但可以自行选择参保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养老金管理公司是私人机构,但拥有一致的社会目标,即管理参保者的保险基金。

工伤事故保险:缴费比例为不低于劳动者月收入的0.9%。应由用人单位向养老金行政管理机构(INP)或者雇主互助协会,如智利安全生产协会(ACHS)等缴纳。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19.728号法)是对劳动者失业的一种保障,无论其失业原因如何。2002年起,由三方(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缴纳。无论劳动者是主动失业还是被动失业,均可领取失业保险。凡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连续或非连续缴纳12个月保险之后,失业时均有权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在失业后,可以在最初的5个月内领取不高于该劳动者上年平均工资50%的失业保险金。如果其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笔失业保险金,则可以从互助基金中提取首月不超过12.5万比索,第五个月不少于7.5万比索的补贴。同时,参与了失业保险的失业者有权领取家庭津贴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