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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环境概况

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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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环境概况

环保管理部门

哈萨克斯坦环境保护部是哈负责环境保护、制定自然资源利用的国家政策,确保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主管部门。该部的主要职责: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生态安全,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和调控环境保护,制定自然资源和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政策;负责环保立法3 完善国家环境管理和生态调控体系;推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发展环保信息及教育体系;根据环保法规、规章的要求,监控国家生态环境。

哈环境保护部的官方网站:附w.e∞.gov.kz ,联系电话:00771-727401980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包括:
(1) 1991 年8月23 日颁布的《保护赛加势羊种群的法规> ;
(2) 1992年4月7 日颁布的《关于保护乌拉尔一里海流域鱼类孵化场的法规》 ;
(3) 2003年7月8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 ;
(4) 2003年7月8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法》(2004年12月12 日作了修改) ;
(5) 2003年6月20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土地法》 ;
(6) 2003年12月3 日颁布的<2004-2015年生态安全》总统令:
(7) 2006年11 月14 日颁布的<2007-2024可持续发展过渡方案》总统令:
(8) 2007年1 月9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保护法》 ;
(9) 2008年2月19 日颁布的《2008-2010年环境保护方案》等。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当前哈政府环保与生态问题的关注焦点是:大城市和工业中心空气污染,里海和巴尔喀什地区的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跨界水污染问题;土地荒漠化;威海生态灾难和塞米巴拉金斯克地区(前苏联核试磁场)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从2005年1 月1 日起,在石油开发业务中禁止放空燃烧伴生气。在未对伴生气和天然气进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禁止对泊气田进行工业开采。
(4) 加强水体保护。严格限制企业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保护地表水,对地表水和土壤易造成污染的工业废弃物必须进行封存处理;污水处理必须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