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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印尼财经概况

2015/02/23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统计,2010年上半年,印尼实现投资总额92.9万亿印尼盾(约合103.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9.9%,完成全年投资目标的58.1%。其中实际利用外资71万亿盾(约合7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8.9%(以美元计),完成全年利用外资目标的60%。

BKPM在今年第二季度改进了对投资(含外资)的统计方法。在此前的统计中,BKPM在企业(含外资企业)获得永久经营执照后,才会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来统计投资金额,这可能导致将企业在获得执照前两三年的投资都统计进来,因此不能实时反映投资变动情况。从第二季度开始,只要投资已发生,BKPM就会把其统计进来,即项目处于进展中(但尚未获得永久经营执照)的企业也须逐季向BKPM报告投资情况(此前为每半年报告一次);而已获得永久经营执照的企业须每半年报告投资情况(此前为每年报告一次),以便更好地反映投资流量的变动。

印度尼西亚投资贸易政策

第一章 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外国与印尼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PT)并在印尼注册。 
  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非鼓励投资目录》(DNI),该目录包含了所有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均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仅对国外投资者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该目录还包含了一些业务范围,其经营者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准许,例如与国营或地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小企业者进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点营业等。关于在印尼进行资金投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PTPPM),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尼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详见附件一)递交其投资申请。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其投资申请。
  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若评估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十个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 第一节 向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在全世界,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包括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共有156个。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一个非政府服务机构,该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投资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位于印尼共和国首都雅加达,具体地点为:Jalan Gatot Subroto No. 44,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12910。
  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位于每个省的省会,也设主席一人,是省长的下属并直接对省长负责。
  为得到一项新投资申请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一(PMA)(详见附件二),并向印尼共和国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或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及拟投资地点相对应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为了确保投资申请提供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和全部文件,下列文件应当作为附件随申请一起递交:
A. 由外国投资方提供的:
  1、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
  2、外国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B. 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 由印尼投资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或个人身份证。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D. 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加工业原材料规格;
2、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描述。
E. 若一个或多个投资方由其他方代表,签署申请书的律师委任书
F. 按照《资金投资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涉及到其他部委的政策法规,须提供满足条件的依据。
G. 伙伴合作经营业务所需:
1、 根据小型企业指导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应当确定合作各方的名字、地址,以及合作形式、权利和义务。
2、 由相关小型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本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第9号法律“小型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若不能提供上述所有文件,投资申请的批准将会顺延。

第二节 向保税区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为了申请在保税区的新投资项目,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一(PMA)(详见附件二),通过项目所在地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
   随申请表格一起递交文件与第一节要求相同。
  要实施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无须再申请任何更多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例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法准字、土地准字等。

第三节 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无论是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申请在经济发展特区(KAPET)进行投资时,都要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将对新的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经济发展特区(KAPET)内的新的外国投资申请、扩大和更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将申请的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由主席颁布申请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特区(KAPET)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实施准字申请进行评估,并负责批准申请。

第二章 许可证经营程序的批准步骤
  为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代表各有关政府部门颁发下列准字或许可证:海关批准书、有限制的进口许可证(APIT)、外国人使用计划批准书(RPTKA)、永久经营许可证(IUT)。特别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颁发外籍人士工作准字。
  除上述准字或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颁发地区性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法准字、土地准字等。

第一节 关于申请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及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务司司长向司法和立法部部长呈递:

1、 一份根据有关规定草拟的、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及贴有印花税的全部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若存在);
2、 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师在印花税纸上草拟并签名。
3、 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
4、 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
5、 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
6、 一份根据司法部部长第M.01-UM.01.06/1993号令支付法律服务的非纳税国家财政收入付款证明;
7、 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对具有资金投资功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 一份由财政部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 一份由信息部电台、电视和电影司司长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推荐信;
10、 对公司创建者中有集体企业的新公司,一份由集体和小企业发展部、或由该部驻地方机构、或该部办公室出具的推荐信;
11、 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非现金)广告两份;
12、 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7和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必须由公证人公证和签字,以确认与原件一致。在收到确认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六十天内,法律和立法部部长将批准或驳回申请。

第二节 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和应纳税企业家确认号的 批准步骤
   根据税法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为纳税人,都有纳税义务,包括代征或代扣义务。
根据1984年的税法规定,按照增值税的计征方法,每个商店或每个公司都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住址所在地的税务总局办公室报告其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商店或公司,即所谓的纳税人(PKP),并颁发应纳税人确认号(NPPKP)。
   外国投资公司(PMA)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呈报给纳税人服务办公室:
1、 对纳税人
1) 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2) 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身份证复印件
3) 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
2、 对负责税收的财务人员
  1) 一份主管税收财务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
  2) 一份其身份证、家庭证、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

第三节 海关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应当通过PT SUCOFINDO公司向投资
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一份清单,报告其将要进口的主要货物,如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等,并附上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主要进口货物清单。
  3、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4、 设备流程图。
  5、 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文件。
  6、 纳税人注册号(NPWP)复印件。
  7、 应纳税人确认号(NPPKP)复印件。
  8、 生产工艺流程图。
  9、 生产能力计算文件。
  SUCOFINDO公司将按照批准投资的条件和要求审核主要进口
货物清单,其审核结果将呈报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依据SUCOFINDO公司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申请书的审核,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从法律上确认该申请书的合法性,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上列明的货物颁发海关进口免税证明。
  只有在75%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口为期两年批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第四节 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计划自己进口主要货物和/或原材料、辅料应申领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证号。
  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申领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证号的申请书要提供下列附件:

1、 由有权签署进口文件负责人在限制进口身份号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若此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必须有董事盖章的授权代理声明。
2、 公司章程/最近的集体企业(由法律认可为团体)/集体企业结构图复印件。
3、 新的外国投资企业纳税人注册号(NPWP)复印件。
4、 有权签署重要文件的外国人工作准字复印件。
5、 有权签署进口文件的人员名单,并附每人护照相尺寸照片一张。
6、 国内投资批准书复印件或外国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以及投资修改计划批准书复印件。

第五节 外国人工作准字的批准步骤
   希申请外国人工作准字(IKTA)的外国投资公司(PMA),首先应使本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得到批准,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外国人工作准字(IKTA)申请及下列附件:
1、 印尼本地人力资源使用计划,包括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教育与培训方案。
2、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该文件包含准许外国人工作的人数。
3、 现行公司章程/最近的集体企业(由法律认可为团体)/集体企业结构图复印件。
4、 公司给地区代表处的关于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
5、 从事采矿、能源、石油、天然气、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业,需附相关管理部门主管人的推荐信。
6、 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申请重新制定、增补或修改须递交下列文件:
1) 以前批准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复印件
2) 执行印尼人力资源教育培训方案的理由和报告
3) 人力资源部地方机构批准的人力资源报告证明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为外国投资公司(PMA)出具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其副本将抄报人力资源部部长,或抄送有关部长和有关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是颁发外国人工作准字(IKTA)的考虑依据之一。
在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颁发后,外国投资公司(PMA)需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限期居留签证(VITAS)申请表,并填写Ppt.2表格和下列附件:

1、 有关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2、 有关外国人的最近简历原件并附亲笔签名
3、 英文学历证书和/或受教育证件复印件、英文或译成印尼语的工作经历
4、 全体股东大会关于任命职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5、 外国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 有效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复印件
7、 公司给地区代表处的关于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A.3)复印件
8、 印尼本地劳动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雇佣他/她的行政令的复印件对Ppt.2表格及附件评估后,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将以TA.10的表格形式向移民局局长发出推荐信。

   以TA.10表格推荐为基础,移民局局长将向印尼驻外代表机构发出电传,要求为有关外国人签发限期居留签证(VITAS)。
   有关外国人在得到限期居留签证(VITAS)后,可以进入印度尼西亚并在项目所在地停留。进入印尼的外国人应当取得工作准字(IKTA)。为了得到工作准字(IKTA),外国公司要向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授权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代表人力资源部部长在四个工作日内签发限期居留签证(VITAS)。

第六节 申请签证的批准步骤
  签证申请表应当递交给移民局签证处。递交签证申请表时应附下列文件等:
  1、 有效护照
  2、 往返于目的国的机票
  3、 两张6 X 4 厘米相片
  4、 逗留印尼期间生活费用足够的证明或担保
  5、 签证费
 签证申请应当得到批准,如果外国籍人
  1、 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2、 已支付签证费
  3、 未列入黑名单
 签证申请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外国籍人
1、 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2、 是国际犯罪集团活动分子或怀疑对象
3、 犯有危害印度尼西亚国家安全、违反公共道德秩序、宗教和印尼传统礼仪等行为的
4、 被查出患有对大众健康有危害的精神病或传染病
5、 具有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国籍,司法和立法部部长令规定的例外 访问签证:
1、

签证分类:
1) 政府官员访问
2) 旅游访问
3) 社会—文化访问
4) 商务访问,包括商务活动,如涉及贸易交易细节的谈判、现场视察及谈判、为技 术改造提供咨询、指导、信息和培训等。
2、 访问签证的有效期:
  签证签发之日起九十(90)天内有效
3、 入境逗留有效期:
  准许进入印度尼西亚之日起六十(60)天内有效
4、 有关条件:
   护照或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在六个月以上。组织展览、进行贸易、主办专业运动会、举办研讨会和商业讲座、医疗治病、试验各种设备还需各有关当局批准。
5、 入境费(签证费):每人25美元。
限期居留签证和准字
1、 签证和准字分类:
1) 外国籍公民到印尼投资、受雇于政府或私营企业、接受教育和培训、进行科研工作、妻子及未成年单身子女与丈夫和家庭团聚,将签发限期居留签证。
2) 外国籍公民在印尼居住将签发限期居留准字。
2、 限期居留签证的有效期:
  签证签发之日起九十(90)天内有效。
3、 限期居留准字的有效期:
   从抵达印度尼西亚之日起最多一年有效,最长可连续延期五(5)年。
4、 限期居留签证和准字的有关条件:
1) 护照或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在十八(18)个月以上。
2) 一个海外或印尼担保人的推荐信。
3) 要求与印尼籍丈夫或父母团聚的申请人,或要求与持有限期居留准字的外国籍丈夫或父母团聚的申请人,必须附上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
4) 进行宗教、研究、社会、教育领域活动的申请人必须附上有关机构或技术部门的正本和副本推荐信。
5) 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或国内投资公司(PMDN)雇用的申请人、作为海外技术援助专家的外国申请人必须附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的推荐信和使用外国人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
6) 入境费(签证费):
   限期居留签证:每人40美元
   限期居留准字:每人125,000印尼


第七节 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众所周知,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获取土地的行为,因为土地的管理必须考虑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现行的土地规划和土地自身的自然潜力。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标明的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在计划投资时得到批准,并按此执行。然而,与批准土地相连的整个区域土地的地貌和综合利用必须加以规划。如果在投资协议中所需土地面积不够大,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可以批给较小的土地面积,或者批给其他合适的地点。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规,与许可证上批给土地的其他持有者讨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事宜,例如其他土地所有权者希望放弃其拥有的土地,而许可证持有者希望通过买卖或补偿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通过上述做法来获得批给土地的所有权。
   在所批土地的所有权尚未被放弃前,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将没有任何所批土地的处置权。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并不意味有该土地的处置权,只有其他该土地的所有者转让了其所有权,或国家批给了所有权后,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才有该土地的处置权。
外国投资公司(PMA)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 所需土地的规划图
4、 有关项目建议书
5、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将与有关政府官员举行统筹会议,并考虑与大多数人协商后的意见,评估申请。

  在评估通过之后,县、市长(雅加达特区市长)将对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其副本签发给各有关部门。
  外国投资公司(PMA)将依据土地准字,开始其购置土地的计划。

第八节 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已获得土地准字并已购得土地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向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申请工程准字并附下列文件:
  1、 土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 申请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 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BM)之前,工业性建筑施工即可开工。
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将签发工程施工准字(IBM),这一准字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

第九节 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土地耕作权(HGU),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1、 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 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3、 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4、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使用土地达到或超过二百(200)公顷(译者注:1公顷=10,000平方米),将由国家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签发土地耕作权(HGU)证书;使用土地少于二百(200)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签发同意使用土地证书。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将签发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证书。

第十节 损害法准字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PMA)要获得损害法准字(UUG/HO),应向县或市政府行政秘书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 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 外国投资公司(PMA)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 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5、 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6、 机械设备安装布局图纸复印件一份
7、 生产保护和废物处理流程卡、示意图复印件一份县或市政府行政秘书将代表县长或市长签发损害法准字。

  工厂坐落在工业区内的,或者符合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的产业,将不需要损害法准字。

第十一节 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开始进行商业性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PMA),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
1、 法律和司法部部长认证的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文本复印件一份,集体和中小企业部部长认证的企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2、 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土地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3、 工程施工准字或承租建筑物、办公室、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 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
5、 对于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计划(RKL)署和环境监测计划(RPL)署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对于公司经营活动不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效果署(UKL)和环境监测效果署(U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6、 投资计划及修改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7、 (1)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2)若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尚未及时完成所需的项目调研备忘录(BAP),由申请人附上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
8、 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时,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9、 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1)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发展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2) 从事旅馆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3) 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运营准字。
(4) 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队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运营准字。
(5) 从事旅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在申请者备妥上述文件后,将颁发永久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一旦外国投资公司(PMA)的投资计划被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其有关档案间将保留在批准机关,投资者以后的各种变动情况也将予以保留,即所谓的项目滚动档案。
  获得投资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变更投资计划批准证书中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扩产计划。
  投资批准证书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颁发的,原则上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应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若投资批准证书是由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颁发的,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可以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一节 投资计划扩大的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计划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园艺和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
  1、 增加植物的品种,使其多样化;
  2、 采用更优化的种子更新或恢复已种植的优良品种;
  3、 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
  4、 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5、 扩大种植面积;
  6、 业务综合开发,向本行业的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扩展。
  申请扩大投资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III/PMA(详见附件二),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二节 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投资计划变更包括:
  1、 项目地点的更改;
  2、 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3、 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4、 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5、 合作伙伴或形式的的变更,要求有合作伙伴的小型企业的合作伙伴或行业变动;
  6、 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变更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III(详见附件四),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一节 外国投资公司身份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身份的批准程序
  外国投资公司的股份被印尼合股者全部掌握时,其身份将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这种变更将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批准。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III(详见附件五),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二节 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购买国内投资公司、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股权的批
准程序
  进行商业化生产和在建项目的国内投资公司和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的股权被外国投资公司(PMA)和/或外国公司和/或外国人购买,购买者必须填写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公司的申请表,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IIIB(详见附件六),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三节 合并的批准程序
  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在继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应先得到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的批准。
  公司在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合并公司应取得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合并公司的成员决定后,与从事营业活动公司的成员有关:  
1、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不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则公司保持国内投资公司(PMDN)的法律地位。
2、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公司法律地位变为外国投资公司(PMA)。
3、 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外国投资公司(PMA),其法律地位保持不变。

   若在合并行为完成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内有部分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该公司将不允许进入对外资(外国公民和/或外国法律实体)不开放的行业。  
   若参加合并的公司处于准备或正在施工阶段,一些机械设备已经进口,合并完成后计划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准备或正在施工的公司应当递交扩资申请书。
   被合并公司尚未使用的纳税优惠将自动取消,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公司(存在的公司)将不允许利用原有的的纳税优惠。
   合并申请要填写一式两份表格III.D(详见附件七),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并附上下列文件:
1、 公司章程及每个合并公司的更改条款。
2、 允许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长期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公司没有取得长期营业执照,必须由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出具调查备忘录。
3、 各参与合并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4、 进行业务活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和国内投资公司目前投资活动报告复印件。

第四节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除金融行业以外,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的设立需经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批准。
   递交申请时,外国投资申请人应填写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表格(详见附件八),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并附下列文件:
1、 一份母公司的任命书。
2、 若委任其他方为代表,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3、 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全部修改条款复印件。
4、 拟担任代表处负责人的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5、 一份声明书,内容包括希望在印尼居住,并仅作为代表处负责人工作,不进行其它任何贸易活动等。

第五节 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的批准程序
  在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投资的外国申请人,应由未来的每个投资人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印尼政府代表—印尼矿能部起草,并与每个投资者签署。
  由授权双方同意的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将由矿能部递交给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将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报告有关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的意见。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批准后,由印尼矿能部部长代表印尼政府签署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将视同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签发的投资批准书。
  执行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的计划及程序,附上采矿司总司长的推荐函一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印尼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为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投资和消费,印尼税务总局最近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所得税、奢侈品消费税、增值税等分别做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 提高个人所得税开征线,由原来的24000盾/日提高到63000盾/日。
2、 农、林、种植、渔业从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率由1.5%降至0.5%。
3、 高速公路、工业用电增值税缓征。
4、 以下产品免征奢侈品消费税率:手机、无线调制解调器、电视电话、21英寸及以下的电视机、洗衣量不超过6公斤的洗衣机、180立升及以下的电冰箱、功率不超过1匹的空调、进口价不超过100万印尼盾的影碟机(包括VCD、VCR、DVD)、价格不超过50万印尼盾的照相机、应答机、电吹风、吸尘器等。
5、 以下产品所征奢侈品消费税率降低:进口价在100万印尼盾以上的影碟机、进口价在50万印尼盾以上的照相机、21英寸以上的电视机、1匹以上的空调等。

印尼工商会等组织对以上税收优惠措施表示欢迎,并希望有关优惠能扩大到纺织、鞋、食品、钢铁及化工等行业,从而帮助更多的企业和工人。据印尼工贸部透露,政府在近期还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以刺激出口。

印尼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
自六十年代后期印尼颁布第一部《外资法》以来,外资在印尼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近二十年来的一些大型投资项目,严重依赖外资。危机前的几年中,印尼每年吸引的外资合同金额均在300亿美元左右,但1997年下半年危机爆发以来,尤其进入1998年以来,吸引的外资金额急剧减少,1997年批准外资达到338亿美元,1998年大幅减少到136亿美元。
为扭转外资减少的局面,改善投资环境,恢复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印尼政府从1998年5月底开始陆续对外资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5、
1、 从1998年7月底起,总统授权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投资部长批准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国投资项目,而不必再像以前,所有外资项目均由总统批准。现在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仍需总统批准。
2、 同时,投资部长授权各省省长/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可直接批准金额在100亿印尼盾以下的投资项目。如实施情况良好,该限额可适时上调。
3、 为加快项目办理手续、简化审批程序,恢复“一条龙”式服务,具体办公地点设在投资协调委员会/投资部。过去项目扩建、改建工程的物料进口总单(master list)由财政部关税总司负责审批,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在项目筹备阶段还是实施阶段,投资者均不必再到各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批件或许可,而一律改在投资协调委员会/投资部签发。需要澄清的是,这并非意味财政部授权投资协调委员会审批物料进口总单,而是财政部关税总司派专人在此办公,有关文件办理时间由投资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
4、 在二级地区/县级也恢复“一条龙”式做法,负责签发建筑、环保和厂址许可证。有关证件在二级地方政府主管的协调下,在其办公地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签发。为避免相互扯皮,二级地方政府各部门不互相委托办理有关批文和准字。
5、 取消项目实施或土建工程开始前,由省长签发的“原则同意书”、既然投资者此前已获得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正式批准,再由省长签发“同意书”当属多余。
6、 取消原由专业部委等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交的“项目推荐书”、按新政策,投资协调委员会将依“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为根据审批。
7、 将原来由中央政府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估委员会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改由一级地方(省级委员会做。这样可以大大缩短项目审批时间,节省投资者的费用。
8、 印尼政府1996年颁布该年度第45号政府条例,规定重新恢复被废止十余年的“(投资)免税期”政策,从目前看来,执行情况并不好,主要是缺少严格、统一和公开的企业筛选标准,执行中存在较大随意性。此次政府为了透明,将以总统令形式公布有关筛选标准。标准将包括该企业是否属优先鼓励投资部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市场销售方向(如产品是否出口、比例如何等),项目选址、应用技术和投资风险等因素。
9、 在项目选址上,外国投资者现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项目放在工业园区,以前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将投资项目选在工业园区,尽管地价高但无选择余地。当然,若外国投资者将项目选在工业园、区,则必须参照有关用地规划,以免占用住宅、农业和其他生产用地。
印尼,大的工业园(区)一般由大财团开放、经营、管理。此举旨在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产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消除固定投资区域制度中的贪污、官商勾结和裙带关系的隐患,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宽松的投资软环境和气氛。
10、 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增强印尼在东盟内部的竞争力,印尼政府决定从1998年2月起开放外国投资棕榈油种植园业,从1998年4月底起,提前向外资开放国内零售业、批发业。在此之前的1998年3月底,已颁布总统令,向外资开放进出口贸易业。当然,现在开放零售、批发业是有条件的,即:外资必须与印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而不允许外国独资,其中,零售业外资参股不能超过51%,且仅限于大型、较大型零售业,除用作零售业设施的建筑物本身及其用地外,至少拥有资金100000美元、足够其经营活动所需的仓储设施,并采用现代化的市场销售技术;批发业外资参股不能超过60%,且必须拥有足够其经营活动所需的仓储和运输设施。
印尼政府的投资自由化设想,原计划在2003年开放其国内零售、批发业,现在迫于严峻、困难的国内经济形势,为获得国际援助,被迫提前五年开放,实出无奈。
11、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协调委员会/投资部办理投资许可/批准的办事程序进行改革,将签发外资批准书的时间由原来的42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其他有关准字(如进口物料总单批件、雇佣外国人批准书等)的签发,必须在4到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节省办理项目审批时间。
12、 印尼政府于1998年7月2日颁布总统令,对“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进行修订,该目录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此前曾于1995年修订公布一次。与此相配套,印尼政府于1998年7月14日以同样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供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的投资领域清单”。旧“清单”原来与前述目录同属一个法令,此次将其分列,也是为了表示印尼政府对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希望通过特殊安排使小企业免受不利竞争之害,促进大众福利,使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在目前经济危机使得印尼经济十分困难,大中型企业普遍开工不足,失业和贫困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小企业的发展尤应得到重视。
13、 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一揽子方案的一部分,印尼政府于1998年9月正式宣布取消了外资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最多不超过49%的限制,允许外资全额收购该类公司,为外资拥有上市公司消除了法律障碍。
14、 基于同样理由,1998的10月16日印尼国会通过了《银行法》修正案,允许外资拥有印尼现有国内银行100%的股份。现行《银行法》是1992年制订的,该法规定:印尼本国银行中,外资参股不得超过49%;外资银行中,外资参股不得超过85%,也不再区别对待合资银行和商业银行。

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在1999年初公布的1999年第7号总统令中规定,印尼政府将对新的投资企业给予5-8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该法令适应于22个产业部门,其中包括:纺织、化工、医药、钢材、无缝钢管、汽轮机、汽车部件、车床、加工机械、中型机械配件、炼油(爪哇和巴厘岛以外地区)、电子部件、信息技术、仪器仪表设备、石油和采矿设备等。
根据规定,从现在起,在印尼爪哇岛和巴厘岛投资上述22个产业部门的,将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待遇,在这两个岛屿以外的地区投资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为5年。此外,对雇佣当地员工2000人以上的企业另行给予一年的免税期:对于印尼当地合作社在投资企业占有20股份的项目再提供一年的免税期,从正式商业运作起就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投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这一待遇。对于投资金额在2亿美元(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以上的大型项目,政府将给予第三个年度的免税期。这样算起来,有的投资企业最多可享受长达8年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对于在免税期期间出现亏损的企业,政府不会在免税期后扣减其应税利润。在苏喻托执政期间,也向有关企业提供长短不等的免税期优惠待遇,但必须经过苏喻托本人根据个案情况给予特别审批。与以前的做法相比,现行规定使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显然更具公平性。该总统令规定,投资项目从正式营业开始或项目获得批准5年后,即可享受免税待遇。如果项目获得批准不到5年就开始正式营业,节省的时间可加在原有的免税期限上:如果项目批准5年后尚不能营业,超出的时间将从免税期中扣减。印尼政府技资部长/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有权批准给予经BKPM审批的技资项目免税期限。对于由BKPM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其免税期问题由印尼财政部长审批。该法令同时规定,由各方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特定产业税收优惠评估小组”提出的建议,是政府审批免税期的依据。
根据1999年10月13日公布的印尼总统令规定,印尼政府下放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印尼中央政府将下放利用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期限,进一步简化利用外资审批手续。今后,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列三个途径获得投资审批:一是印尼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KBRI),据悉,首批获得审批权的驻外机构所在国(地区)都是印尼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国(地区),包括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等:二是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暨投资部:二是全国各省的投资协调办公室(BKPMD)。根据原来规定,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由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或总统本人亲自审批。新的总统令同时规定,外商在印尼保税区和巴丹岛(Batam Island)工业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仍要由印尼投资部审批。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官员表示,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是优化投资环境和简化投资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此举将促进外商到印尼投资。为了适应政策调整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地方外资审批部门和驻外机构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尽快履行新的工作职责。同时政府呼吁所有与外资审批有关的人员停止现在的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加工作透明度。
印尼政府将在BKPM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以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瓦希德总统已经批准将2000年确定为“印尼投资年”(Indonesia Investment Year),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手续,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设立投资服务中心,帮助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政府正在组织力量对现行的投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估,有望出台新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和优惠措施。印尼投资部官员指出,现在印尼全国上下都十分重视利用外资工作,瓦希德总统就职后即去多个国家访问,鼓励外商投资印尼,2000年以来又陆续出访一些国家,开展相应的引资游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