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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 乌干达环境概况

2015/01/29

 

 

乌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土地法、矿业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动物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国家森林和树木种植法、农业化学用品控制法、国家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废物管理规定、污水排放规定和湿地、河岸及湖岸管理规定等。

乌基础环保法律、法规

(一)森林保护

  乌政府2003年颁布国家森林和树木种植法,该法就森林资源保持、可持续管理和发展,森林资源可持续使用,增加林产品产量和林木种植等做了详细规定。按照该法乌林业资源可分为:森林保护区(森林保护区又分为中央森林保护区和地方森林保护区)、公有林和私人林产。

1.中央和地方森林保护区

(1)森林保护区管理办法

乌把森林保护管理划分为中央和地方森林保护区,由乌林业部和地方政府委员会及地方社区协商,经议会批准确定。中央和地方森林保护区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保持和控制。森林保护区林业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对自然森林资源所进行的保护性开采除外。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目的是达到保持生态多样性和创造适宜动植物生存的环境,为经济、社会和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土壤、空气和水的质量,保护自然遗迹等。

(2)中央和地方森林区保护措施:

  a.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砍伐、毁坏、焚烧、非法掠取森林保护区资源和收受森林产品,除非该项活动获得有关部门许可且出于森林保护目的。森林保护区管理由指定机构负责。从事与森林保护区保护相关活动必须持有该法指定机构乌国家林业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书。

  b.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50个货币单位的罚款。情形严重者处以5年以内监禁(含5年),或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2.公有林:

  公有林是指乌林业主管部委与地方政府委员会和社区协商确定的在地方政府管理权限之内的林区。公有林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维护和控制。被宣布为公有林地区的林木非经许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公有林管理办法:

  a.任何来源于公有林管理的税收,其中一部份作为专项资金用做公有林可持续管理和地方社区福利。

  b.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地方政府法案制定公有林管理条列。

(2)森林保护区和公有林管理措施:

  a.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公有林和森林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砍伐、毁损和掠取林木,放牧、宿营、牲畜放养、种植农作物、建造建筑,进行娱乐、商业、居住、工业和狩猎等活动,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品,修路、建桥、修建飞机跑道等。

  b.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不超过三十个货币单位的罚款,情形严重者将处三年以内(含三年)监禁或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3.私人林产

  私人林产,是指私人拥有土地上的自然森林资源。乌干达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所有者必须到当地土地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其所有土地上的自然森林资源。土地所有者可拥有来自于其拥有土地上自然森林资源的产品,但必须符合乌国家林业局相关规定。当地林业管理官员有权要求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上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二)水体保护(流域保护)

  乌于1997年颁布水法,该法对使用、保护、管理和供应水资源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制定了水利部门和污水治理部门供水和污水排放章程。该法规定在乌境内所有有关水资源调查、控制、保护和管理的权利属于乌政府。关于水资源使用,该法规定个人可偶尔在某地取水或居民可使用其住宅地自然水源用于家用、灭火、灌溉菜园和花园等用途。土地所有者或住户在官方授权下,可对其所有土地或居住地范围内的地上或地下水源进行管理。

1.用水许可申请: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机构或个人用水需向有关部门申请用水许可:

  (1)任何机构或个人已使用或预使用的土地。

  (2)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其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或在某块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而通过水泵临时或永久性抽取地下水及河水。

  (3)通过堤坝、蓄水池或其他设施蓄水用水超过400立方米/天。

2.项目工程建设用水规定

  (1)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任何水源进行任何工程项目建设。

  (2)任何人如果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水资源需要获乌国家环境管理局用水许可。

  (3)一旦获得用水许可,持有人将有义务防止水源污染,对水资源造成破坏,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防止水源使用后不再适宜原有用途。

  (4)机构或个人排放污水需取得乌环境管理部门污水排放许可证。

3.污水排放许可

  (1)对于已持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的机构或个人需申请污水排放许可。

  (2)对于与工业或贸易活动相关的污水排放需申请污水排放许可。

  4.水污染防治措施

  (1)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专门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污水排入任何水源,不得污染水源。

  (2)工程项目需申请污水排放许可。

  (3)任何机构或个人违反水法,对水资源造成破环将负责清理恢复。

  (4)如果任何机构或个人不按规定及时将被污染或破坏水源进行恢复,乌环境管理部门将有权提起诉讼,通过法律强制其处理。法院一旦受理此案,将可能要求造成污染方预先缴纳乌环境管理部门预估水源清理费用的80%。

  (三)土壤保持和大气污染防治

  乌目前暂无有关土壤保持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但乌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关于土壤保持,乌政府将制定有关土壤保持、土壤鉴别、土壤使用、防止土壤退化和土壤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乌政府相关指导原则为:建立关于空气质量,气体排放,空气污染控制及其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部门要通过采取重新规划工厂布局或采用新技术等以减轻已有空气污染并达到空气排放标准;通过采用新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空气污染。

  三.乌涉及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一)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乌没有专门涉及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但乌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包括了投资在内的一切影响环境的发展活动。为保护环境,乌政府规定规定凡是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发展行为或土地使用,都必须向乌国家环境管理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进行环境监测目的是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前预防,从而采取措施将其减轻或消除。

  1.指导原则:

  (1)无论公共或私人机构进行的发展活动必须以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应考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在设计方案的时候要进行考虑。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不仅要考虑对生物物理和环境产生的影响,还要考虑解决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带来的影响。

  (3)无论公共还是私营部门所进行的发展活动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定该发展活动是否符合环保标准。

  (4)对于所有发展活动都需进行环境影响陈述,以确定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标准。

  (5)按照环境审计要求,所有发展活动都需进行环境审计,包括环境监查和记录。

  (6)乌国家环境管理部门在与相关部委,部门和私营部门协商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根据乌2006年8月重新修订的环境立法,有关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如下:

  (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开发者提交,如果其项目将或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

  (2)所有公共或私营发展计划均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陈述和环境审计。

  (3)乌国家环境管理局具有环境影响评估监管职能,但执行权归相关部委或部门。

  (4)该法规适用于所有项目,在项目启动前必须首先向乌干达环境管理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通过后,由相关部门颁发生产授权许可。

  (5)环境监察员可以随时到项目施工现场,对场地或设备进行检察,以查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如实反映项目情况。

  (6)乌环境管理局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将对该报告进行评论。通过审议后将报告内容在报纸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反馈意见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

  (7)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批准后,将由政府任命环境监察员随地到现场进行环境审计和项目环保预防措施检察,以确保该项目是否达到对环境产生最小影响要求。

  (8)缴纳费用获得生产许可。

四.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

(一)工业污染

  根据乌废物管理规定,任何工业废水、废料不经去污处理且未获得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排放。任何人违反该规定将处以不少于36个月的监禁,或处以200-20000美元罚款,情形严重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二)农业污染

  乌目前暂无有关农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的法律。